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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置在学校管理范围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学校食堂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校园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学校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营养管理、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 学校开办食堂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学校自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第十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 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存储、加工、销售、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 加强民主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十八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同时间、同地点、同标准、同缴费费用自理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十九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读书演讲、课外实践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借助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培养学生树立营养健康观念。

第二十 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学校应积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本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二十 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加强学生食堂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增强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 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十八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二十九 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对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三十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开展米、面、油、水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查看和监督。

第三十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八 学校食堂应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座位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三十九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章 食品营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四十 学校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当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章 食品供应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就餐场所应提供洗手以及清洗餐具、饮具的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应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环境育人。

第四十六条 学生食堂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学生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就餐行为。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四十八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学校采用承包或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

第五十 学校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要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十九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所属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六十 加强监督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 学校食堂应畅通师生意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反映意见建议受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布。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食堂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 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师生员工每学期对食堂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就餐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十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十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从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与健康委员会依职责负责解释。

六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盘锦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置在学校管理范围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学校食堂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校园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学校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营养管理、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 学校开办食堂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学校自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第十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 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存储、加工、销售、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 加强民主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十八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同时间、同地点、同标准、同缴费费用自理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十九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读书演讲、课外实践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借助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培养学生树立营养健康观念。

第二十 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学校应积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本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二十 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加强学生食堂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增强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 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十八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二十九 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对接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三十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开展米、面、油、水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第三十 学校食堂应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查看和监督。

第三十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八 学校食堂应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座位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三十九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章 食品营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四十 学校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当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章 食品供应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就餐场所应提供洗手以及清洗餐具、饮具的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应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环境育人。

第四十六条 学生食堂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学生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就餐行为。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四十八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学校采用承包或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

第五十 学校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要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十九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所属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六十 加强监督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 学校食堂应畅通师生意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反映意见建议受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布。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食堂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 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师生员工每学期对食堂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就餐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十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十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从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与健康委员会依职责负责解释。

六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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